提供新闻材料侵害名誉权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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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 回目录
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 回目录
1.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主动提供新闻素材致人名誉受损,构成侵害名誉权;
②被动提供新闻素材+同意(默许)发表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③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材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A.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B.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都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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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的专业批评权与法人名誉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裁判要点】
1.专家学者享有学术研究、学术探讨以及学术批评的权利,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专家学者较之一般民众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其应对言论内容的精准度、发表言论场合的适合性以及言论的影响度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更为审慎、严谨。专家学者应对其言论的客观性负责,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发表确定性意见,可以认定该言论为不实言论。
3.言论传播方式的开放程度、受众范围、社会影响、专家学者对言论传播的态度是判断名誉侵权的又一重要因素,专家学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公共传媒公开对社会民众发表不实言论,在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传播后果及影响的条件下,默认侵权的发生,可以认定专家学者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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