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回目录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是指行为人的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请求确认其相关行为不侵害该知识产权的诉讼(特定知识产权影响,是指一方当事人受到来自另一方特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或者侵权威胁,但权利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有关纠纷)。
一、法律特征
1.特定知识产权影响,是指一方当事人受到另一方特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或者侵权威胁,但权利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有关纠纷;
2.行为人或第三人提起的是一个消极的确认之诉;
3.是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提出的限制。
二、典型形态
司法实践中,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项下设有“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三类第四级案由。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回目录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被告,涉嫌侵权人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对被告专利权的侵犯。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回目录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是指商标权人作为被告,涉嫌侵权人作为原告主动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对被告商标权的侵犯。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回目录
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作为被告,涉嫌侵权人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对被告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侵犯。
4.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回目录
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 回目录
6.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回目录
管辖 回目录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按照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
①地域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级别管辖:
目前并无明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一种,该类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与知识产权纠纷的区别:
A.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原告是知识产权人,被告是涉嫌侵权人,是一种积极确认之诉;
B.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原告是涉嫌侵权人,被告是知识产权权人,且是由于权利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有关纠纷,涉嫌侵害权利人专有知识产权的一方才提起的诉讼,是一种消极的确认之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受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一篇: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下一篇: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