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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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 回目录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暗中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主体是经营者(不限于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包括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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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向其交易相对人提供商业贿赂,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
①地域管辖: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法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给予收授回扣的,以受贿轮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