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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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但并非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销售手段的不正当性,有奖销售必须通过某种手段和措施进行,销售手段是否正当,是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标志;
2.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和行为盈利的不义性(主体只能是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应排除在外;目的为牟利);
3.行为侵犯客体的的多重性(主要包括竞争对手的财产权,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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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纠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有奖销售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
①地域管辖: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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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A.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B.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量高的商品;
C.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A.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B.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C.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D.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量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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