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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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的行为。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商业诋毁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诋毁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而非过失,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
3.商业诋毁行为的客观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4.有特定的诋毁对象,行为所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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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纠纷,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所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商业诋毁纠纷主要包括:
1.广告性商业诋毁纠纷,是指利用散布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所引发的纠纷。
2.散布虚假事实性商业诋毁纠纷,是指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
①地域管辖: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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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纠纷与虚假宣传纠纷(虚假宣传对象)的区别:
A.虚假宣传行为只涉及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即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不涉及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B.商业诋毁除涉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外,还涉及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且常常是通过虚假宣传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而抬高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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