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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更新时间:2021-02-26   浏览次数:2827 次 标签: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章摘要: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1.串通投标,是指在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2.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投标者为了达到承揽招标项目的目的,在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所引发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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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 回目录

串通投标,是指在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回目录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投标者为了达到承揽招标项目的目的,在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所引发的民事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

1.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串通投标行为分类 回目录

全部或者部分投标者之间串标:

A.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B.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C.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D.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如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串标:

A.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B.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C.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在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

D.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确定取舍;

E.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的行为,如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五条  招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顶合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纠纷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串通投标,中科华星公司的中标结果依法无效,三被告还应承担原告因此所受损失。但是,投标是竞争性邀约行为,投标行为受《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限制,中标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三被告串通投标固然违法,但即使三被告没有串通投标,原告也未必中标。因此,三被告串通投标行为和原告没有中标的结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把原告中标后的预期利润作为确定被告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但是,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数额合理,理由正当,三被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福建龙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霞浦县松港街道王龙名城业主委员会、宁德市永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初521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指仿冒、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和损害商誉的行为,不包括串通招投标。因此,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解读】串通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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