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

更新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20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什么是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案件?撰写、发表文学作品,应当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文章摘要2:

目录

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情形 回目录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情形 回目录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

    1.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

    2.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

编辑出版单位应当认定为侵权的情形 回目录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

    1.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认定为侵权;

    2.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仅仅是文学作品情节雷同不构成侵权;

    ②真人真事(含实际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含有侮辱、诽谤、隐私内容致使名誉受损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③侵权文学作品的编辑出版单位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

    A.前提条件: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

    B.侵权行为方式: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