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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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污染 回目录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是指船舶污染以外,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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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船舶污染以外,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
(1)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的污染源包括陆源和其他来源的污染;
(2)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的污染源来自于船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八十九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六条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因海上航运、渔业生产及其他海上作业造成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辖。
污染事故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外,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或污染威胁,请求损害赔偿或者预防措施费用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预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当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事故受到损害,请求侵权人赔偿渔船、渔具、渔货损失以及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违反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海上捕捞作业,依照前款规定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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