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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1413 次 标签: 理货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204、理货合同纠纷】1.理货合同,是指理货方提供理货服务时,与船方、港方三方之间就提供理货服务的权利义务内容达成的协议。2.理货合同纠纷,是指理货方、船方、港方三方之间因理货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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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合同 回目录

1.理货,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过程中,按照货物标志进行分唛、验残、计数、指单、编制记录,分清数量和残损责任而设立的一种专业性工作(理货人一般为公司法人)。

2.理货合同,是指理货方提供理货服务时,与船方、港方三方之间就提供理货服务的权利义务内容达成的协议。

(1)理货人是代表船方或者港方与承运人进行货物交接,按性质分为公正性理货(是由船方申请专业理货人员进行的理货)和交接性理货(是港口为了获得货物的交接和保管而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的);

(2)理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理货人和船方或者理货人和港方,理货人代表船方或者港方的委托,代表船方或港方与承运人交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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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合同纠纷,是指理货方、船方、港方三方之间因理货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理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适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②无协议管辖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理货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我国《海商法》并未对理货合同纠纷做专门规定,因理货人为船方或者港方与承运人交接货物,在法律上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故可参照适用《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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