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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2120 次 标签: 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1.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货物所有人、港口经营人等,在平等的基础上,为追求一定经济目的而实行的联合经营所达成的合同。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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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货物所有人、港口经营人等,在平等的基础上,为追求一定经济目的而实行的联合经营所达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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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适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②无协议管辖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行为,涉及多方当事人,如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港口经营人,以及货运代理和船舶代理机构等,这些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实行的联合经营,以达到一定经济目的。

处理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联营合同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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