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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2469 次 标签: 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23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1.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2.企业分立合同纠纷,是指在将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过程中,因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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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 回目录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回目录

    企业分立合同纠纷,是指在将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过程中,因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企业分立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企业分立的形式:

    A.存续分立:原企业继续存在,新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企业;

    B.新设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②企业分立合同纠纷与公司分立纠纷的区别:

    A.企业分立的主体是非公司制法人;

    B.公司分立是主体是公司法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第三十五条 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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