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计算机网络侵害名誉侵权行为人

更新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15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如何认定计算机网络侵害名誉侵权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他人名誉,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述 回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 回目录

    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是侵权主体;

计算机网络管理机构 回目录

    计算机网络管理机构(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管理者、版主等)是否承担侵害名誉权法律责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1.在上传的文字和其他信息还没有被确认为有损他人利益的时候,应当允许其出现在网络上,不应当承担责任;

    2.但是在知道上传的文字和其他信息被确认为有损他人利益后,就应当在一段很短时间内加以删除,以防止该信息进一步扩散,否则应当认定在该信息扩大传播范围内存在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回目录

    ①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A.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B.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③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一篇: 侵害名誉权案件地域管辖   

下一篇: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