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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2685 次 标签: 申请破产清算

文章摘要:

【270、申请破产清算】1.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2.申请破产清算,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以清偿债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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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回目录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破产清算程序是狭义上的破产程序,故我国法院对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称为“破产宣告”(破产重整申请的受理称为“债务人重整”、破产和解的受理称为“裁定和解”);

    2.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相对于破产清算程序,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彻底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破产财产将依法定程序变价和分配。

申请破产清算 回目录

    申请破产清算,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以清偿债务。

管辖 回目录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管辖:

    ①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即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

    A.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B.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C.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破产法律制度包括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只有当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明确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的申请,才适用申请破产清算案由。

    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4条之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只有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才有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申请权,并且具体规则适用国务院另行制定的实施办法,而不直接适用《破产企业法》的一般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的法律后果】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破产申请主体】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破产申请撤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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