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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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 回目录
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防御制度。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破产重整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
2.重整原因比较宽泛,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或者有可能发生破产原因时,即可申请破产重整;
3.重整的措施具有多样性(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妥协让步、企业的部分或整体出让、合并与分立、追加投资、租赁经营等);
4.参与重整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参与者不仅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且包括股东(出资人);股东不仅可以参与破产重整,而且对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具有表决权);
5.重整程序优先适用,即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申请破产重整案件 回目录
申请破产重整案件,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引起的案件。
管辖 回目录
申请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
①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即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
A.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B.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C.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破产法律制度包括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只有当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明确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而非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的申请,才适用申请破产重整案由。
②《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其含义应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具备破产要件时,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不是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可随时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③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后,除具有一般破产程序启动后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外,还具有以下效力:
A.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B.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C.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例外:a、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权;b、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D.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E.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F.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破产申请主体】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破产申请撤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