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文章摘要:
【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1. 对外追收债权,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其他权益予以收回的行为。2.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因清偿破产企业债权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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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其他权益予以收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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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因清偿破产企业债权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件,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追收非法正常收入纠纷的区别:
A.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的对象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B.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和追收非法正常收入纠纷的对象为企业的出资人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②对外追收债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故管理人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而产生的纠纷不应适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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