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文章摘要:
【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1.追收未缴出资,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所拖欠的出资款予以追回的行为。2.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因为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所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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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未缴出资,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所拖欠的出资款予以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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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因为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无论公司是否实际成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都应在破产程序中补足出资,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②企业出资人拖欠企业的出资,属于出资人的出资不到位,对出资人拖欠的出资款应予以追究,没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限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