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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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交易市场,是指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规定,违背期货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或滥用职权,制造实际或表面的频繁交易影响期货市场价格,以引诱他人买卖期货,严重扭曲期货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 回目录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2.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3.以自己的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4.为影响期货交易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5.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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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是指因操纵期货市场交易的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财产损失,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地域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交易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
【备注:侵权与违约竟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②级别管辖: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③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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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与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的区别:
操纵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地位以扭曲市场价格的行为,但还可是利用资金方面的优势地位等。期货内幕交易与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都扰乱了期货交易市场的运行秩序,都属于重大期货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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