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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2513 次 标签: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319、再保险合同纠纷】1.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收人),再保险接收人对再保险分出人因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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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收人对再保险分出人因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法律特点 回目录

    1.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均是保险人;

    2.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承保的保险业务;

    3.再保险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分摊原保险人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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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与原保险合同相比,再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A.合同主体不同:

    a.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b.再保险人的主体均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

    B.合同的标的不同:

    a.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或是财产、或是人身;

    b.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保险业务,分出人将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再保险人

    C.合同的性质不同:

    a.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或是补偿性或是给付性;

    b.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担责任进行分摊,具有责任分摊性。

    ②再保险合同中的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履行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被保险人的给付义务。体现了赔偿义务的独立性。原保险的赔偿义务,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来决定,无论是否办理再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便应对此承担理赔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人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义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第十条  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十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影响再保险定价和分保条件的重要信息向再保险接受人书面告知。再保险合同成立后,再保险分出人应及时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重大赔案信息、赔款准备金等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准备金建立及预期赔付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六条  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保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境内的专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并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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