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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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保障,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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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纠纷,是指因投保人和保险人缴纳和收取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保险费纠纷主要包括:
1.财产保险费纠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财产保险费的缴纳等而产生的纠纷。
2.人身保险费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人身保险费的缴纳等而产生的纠纷。
3.强制险保险费纠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费的缴纳等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保险费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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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即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外,不退还保险费。
③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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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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