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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更新时间:2022-10-06   浏览次数:3530 次 标签: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文章摘要: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2.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是指票据的持票人(最后持票人或者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当担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后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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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回目录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

票据付款请求权 回目录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的持票人(最后持票人或者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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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是指票据的持票人(最后持票人或者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当担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后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司法实践中,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主要包括:

1.汇票付款请求权纠纷,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

2.本票付款请求权纠纷,是指本票的持票人向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

3.支票付款请求权纠纷,是指支票的持票人向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②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依法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即最后持票人或者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票据请求权利的义务人,是指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十六条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五十三条  【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付款人即时足额付款的义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的签收】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受托收款银行和受托付款银行的责任】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及其过错责任】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期前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付款的币种】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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