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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更新时间:2022-10-06   浏览次数:1889 次 标签: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文章摘要: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返还请求权或利得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是票据法上的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它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它并不是依据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其法律关系也不是票据关系)。2.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因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返还其利益而引起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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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回目录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返还请求权或利得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是票据法上的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它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它并不是依据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其法律关系也不是票据关系)。

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 回目录

1.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2.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享有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回目录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因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返还其利益而引起的纠纷。

典型形态 回目录

司法实践中,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主要包括: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经过而归于消灭时要求返还其利益而产生的纠纷。

2.因票据行为要件不齐全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时要求返还票据利益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3.因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导致其消灭时产生的要求返还票据利益的各种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既不属于票据权利,亦非对票据本身的权利,应由被告住所地(出票人或承兑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

A.权利人为持票人,即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的持票人(此时持票人不以最后的被背书人为限,还包括因被追索而履行了票据债务以后取得票据的背书人,因履行了票据债务而取得追索权的保证人等);

B.义务人是各种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汇票的承兑人(不应当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因为一般情况下对于背书人而言,其并无受有额外利益的情况,背书人受让票据一般是支付对价的;票据保证人也没有因此受到额外利益,所以不能成为义务人)。

②原告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诉,须对以下事实是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A.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过(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不是票据权利,但是该权利因票据而产生,只不过因为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而致其票据权利消灭,所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是曾经有效地存在过,否则不能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

B.票据上的权利是因为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超过这一期间未行使票据权利的才可以行使票据利益偿还返还请求权;有关手续的欠缺则主要是指持票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示票据或者依法取证,从而对其前手丧失了追索权。而至于持票人对权利的丧失是否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并不影响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③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A.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票据法上特别规定的权利,具有普遍民事债权的属性;

B.票据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物上请求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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