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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2926 次 标签: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1.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因其单位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是指用人单位因其单位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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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回目录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因其单位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前提条件);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是一种替代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是对他人行为责任;

    4.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回目录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是指用人单位因其单位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纠纷、工作人员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超过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的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纠纷等。

管辖 回目录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人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下的用人单位不限于《劳动合同法》领域下的“用人单位”,此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经济组织等。

    ②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下的工作人员,不限于《劳动合同法》领域下的劳动者,还包括:

    A.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人员等;

    B.不仅包括一般工人员,还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清算人等;

    C.不仅包括正式在编人员,还包括临时雇佣人员。

    ③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下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应当注意区分与国家赔学责任的关系:

    A.广义的国家赔偿责任包括立法损害责任、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国家司法赔偿责任和国家民事责任。目前,我国立法尚未规定立法损害责任,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国家司法赔偿责任规定在《国家赔偿法》;

    B.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下的国家机关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仅指国家民事责任,适用的情形是在从事非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行为。即只有在侵权人行使公共管理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或者与行使公共管理职权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