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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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前提: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其管理,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
2.适用的是无过错的特殊责任原则;
3.是一种替代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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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主要包括:雇佣的保姆为完成工作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雇佣的建筑物装修工人为完成工作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受到赔偿责任纠纷、承揽人和定作人为完成工作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等。
管辖 回目录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主责任,即以个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见,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其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故其在劳务中致人损害应当由劳务接受方承担责任。
②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的关系:
A.关联:我国理论界认为,个人之间基于劳务关系所产生的致害责任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在实质上并无不同。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致人损害时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为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这种替代责任时不以其自身的过错为必要条件,但其承责任的前提仍然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对他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区别:
a.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中,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b.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中,责任主体是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的个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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