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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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回目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前提: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其管理,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形成劳务关系;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劳务者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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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时,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包括:雇佣的保姆为完成工作中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雇佣的建筑物装修工为完成工作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承揽人和定作人为完成工作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区别:
A.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责任分担;在责任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的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③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换选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换选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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