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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3191 次 标签: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利用网络作为手段和工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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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 回目录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作为手段和工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主体的特殊性(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2.侵权手段的特殊性(行为人利用网络作为手段和工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回目录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利用网络作为手段和工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主要包括: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纠纷、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网络著作权侵权责纠纷等。

管辖 回目录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由于侵权行为通过网络来实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侵权结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最为严重,该地法院应当享有优先的管辖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侵权人之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

    A.技术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接入、缓存、信息储备空间、搜索以及接连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如微博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者、电信运营商等;

    B.内容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

    ②网络侵权行为分类:

    A.直接侵权:a.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是直接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如果其提供的内容服务即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为直接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间接侵权:如果其仅提供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报务,网络用户利用这种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适当,造成损害结果扩大的,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间接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与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③网络侵权多以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为表现形式,基于网络侵权特点,在确定案由时,不宜根据人格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下的第三级案由来确定,而应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来确定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过错责任的特殊形态】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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