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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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其依法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众场所的管理人在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在责任承担上又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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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其依法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项下设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两类第四级案由。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回目录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其依法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引发的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回目录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是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其依法所负有的在合理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经营者与其他社会活动参与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由于自身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
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责任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但并不包括教育机构责任的责任主体(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