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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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是指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责任主体: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
2.是一种特殊的职务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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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因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香港驻军军人因执行职务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②澳门驻军军人因执行职务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非执行职务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三条 香港驻军人员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第二十三条 澳门驻军人员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澳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澳门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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