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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更新时间:2024-03-07   浏览次数:2158 次 标签: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文章摘要:

【39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指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毁损、灭失或变质、腐烂等情况,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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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回目录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指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毁损、灭失或变质、腐烂等情况,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具有临时性和强制性(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则无权使用、处分,只有在被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或者仲裁结束,裁决已执行完毕,保全措施才能解除);

2.保全的财产范围,仅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与本仲裁案件或者将来要仲裁的案件有关的财产;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能超过也不能太小于仲裁请求的范围;

3.财产保全的对象,只能是有形的财产,而不能是人身权利。

管辖 回目录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应区分国内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机构中的财产保全分别确定管辖法院:

1.涉外仲裁机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国内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管辖,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暂时还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涉外仲裁机构财产保全管辖,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 回目录

(1)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2)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是由和理由(如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当承担的实体义务以及争议的标的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等,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一般应在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4)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一百条【诉讼保全的条件、措施及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申请的条件、受理法院及采取保全后当事人起诉期限】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财产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程序】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仲裁与诉讼】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涉外仲裁裁定保全】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外仲裁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