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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更新时间:2022-08-28   浏览次数:2422 次 标签: 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文章摘要:

【40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是指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信用证交易存在法律规定的信用证欺诈情形,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暂时中止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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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是指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信用证交易存在法律规定的信用证欺诈情形,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暂时中止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申请人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前提:当事人认为信用证交易存在法律规定的信用证欺诈情形;

3.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全措施。

管辖 回目录

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实际上是信用证纠纷当中的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程序,可参照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程序关于管辖的规定:

A.对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申请人应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B.对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程序,由正在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应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下款项 回目录

1.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1)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2)信用证欺诈案件例外情形(除外情形):

A.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2.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

(3)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5)不存在本规定第10条的情形。

3.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条件: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

(3)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5)不存在本规定第10条的情形。

4.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

(1)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6.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

(1)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

(3)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回目录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存在信用证欺诈事实(主要包括: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搞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3)若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申请人提供可靠、充分的担保。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九条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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