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406号 更新时间:2017-01-15 浏览次数:3000 次 标签: 发起人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406号 【裁判要旨】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协议,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涉案借款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7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59号 下一篇: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