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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7-01-15   浏览次数:8508 次 标签: 未成年 监护人 申请撤销 指定监护 民政局 监护人资格 监护能力 对被监护人有利原则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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