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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

更新时间:2023-03-09   浏览次数:5065 次 标签: 冷冻胚胎 禁止性规定 监管处置权 胚胎

文章摘要:

——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归属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人体冷冻胚胎由于含有遗传信息,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在性质上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存在类型,属于一种特殊的物质存在。在夫妻去世、辅助生殖手术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将其遗留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赋予已故夫妻的双方父母,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又契合私法精神。但是,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2013年5月21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2014年9月17日)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