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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终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

更新时间:2019-03-12   浏览次数:6798 次 标签: 实习期间 人身损害 责任承担 民事侵权纠纷 过错责任 安全教育、管理义务 实习生 教育机构责任 教育机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终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
【提示】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裁判摘要】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摘要2:

【裁判要旨】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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