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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770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3295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494 次 标签: 共同危险行为 工程施工 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

——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两个道路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受害人的电缆损坏,虽然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系哪个主体实施,两个实施共同危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的主体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770号(2013年9月11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3295号(2014年1月29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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