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94号 更新时间:2017-01-17 浏览次数:3320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 善意取得 意思表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94号 【裁判要旨】承包方以未加盖发包方公章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主张善意取得的,不予成立。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补偿款,不属于投资效益——地方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的补偿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