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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71号

更新时间:2017-01-19   浏览次数:5623 次 标签: 商品房买卖 代付首付款 恶意串通 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71号
【裁判要旨】售房人代购房人支付房屋首付款及相关税费、一部分贷款本息,仅凭该付款方式,不足以认定系恶意串通套取银行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售房人代购房人支付房屋首付款及相关税费、一部分贷款本息,仅凭该付款方式,不足以认定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售房人主张名为购房,实为套取银行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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