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4号 更新时间:2022-10-01 浏览次数:3711 次 标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款利息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4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算点。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2二、当事人起诉与答辩情况 3三、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4四、当事人上诉情况 5五、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上一篇: 工程未办交接,按投入使用时间起算工程欠款利息——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无明确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起息点 下一篇: 2017惠民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