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635号 更新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5277 次 标签: 无效合同 违法转包 公平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费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635号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产生的管理费按相应比例予以支付——施工合同因违法转包而无效,但依照公平原则,酌定按照工程价款1.5%的比例确定管理费。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16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