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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31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文章摘要2:

问题1:雇工的召集人能否认定为雇主?
问题2: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机器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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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认定因素 回目录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等等。

雇佣关系判断标准 回目录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判断标准:

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即看双方是否有书面或者口头雇佣合同

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即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核心)为内容:即看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

4.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核心):即看雇工是否受雇佣人的指挥或控制,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②行为人从事了雇佣活动或者与雇佣活动有内在联系的其他行为,即可认定雇佣关系的存在。

③经第三人同意,约定由第三人支付报酬的不影响雇佣合同的成立(《常如珍等诉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前鹿楼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问题解答 回目录

问1:雇工的召集人能否认定为雇主? 

答: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召集人受雇用人委托召集其他施工人员共同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如果召集人与其他受雇人员同工同酬,未获取劳动报酬利润:

(1)召集人不是雇主;

(2)应当认定雇用人为雇主,受雇用人是为雇用人(雇主)提供劳务。 

【参考案例】《钟昌付诉陈秋华、陈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问2: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机器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答: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机器属于临时提供劳务,不属于雇佣关系;

根据公平原则,由作为临时请工人和受益人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覃家琼等诉平乐县峡口水电站生命权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兰罗招诉郑细松雇员受害赔偿案》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意旨】本案法律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

【裁判摘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来认定。而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上诉人兰罗招在取土地点取土大致时间等均受上诉人郑细松支配,上诉人郑细松按车与上诉人兰罗招结算工资,其目的在于鼓励上诉人兰罗招多去土。而承揽关系则具有较为宽松和自由的劳动时间和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即可。因此,上诉人兰罗招的劳动受上诉人郑细松支配,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刘同发、刘菊英与刘元再、李燕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

——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10年第1辑(总第2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53页

【裁判意旨】临时卸货工作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诉人称本案系承揽法律关系,明显不符合有关承揽关系的特征。刘菊英电话通知胡落成找人替其卸货,不能因此就说他承揽了此次运输的装卸工作,而李木林本人更没有承揽此次装卸工作,李木林等人帮助个体户刘菊英卸货,只是被临时叫来提供劳务,他们之间没有关于承揽工作的具体约定,也谈不上需要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等条件的劳动成果,仅仅是完成卸货工作即可,而刘菊英在李木林等人完成后支付相应报酬,他们之间形成的这种临时劳动关系,应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有关规定,判决申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刘同发、刘菊英的申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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