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04号 更新时间:2017-01-22 浏览次数:3689 次 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04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夫妻离婚之后主张原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证明该债权债务的合意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为生产经营需要而临时拆借资金,一般应认定有效——企业之间系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出借方亦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一般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