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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12   浏览次数:4013 次 标签: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土地增值收益 定金罚则

文章摘要:

——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的处理方式,出资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法理提示】合资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中,双方已按照约定将各自的土地和资金投入到合作项目中,即成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出资方有权共享合作期间合作项目形成的相应权益包括土地增值部分。出资方未全部出资到位的,如无特别约定,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以各方实际出资比例确定各自应享有的项目权益。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