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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一终字第118号

更新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5128 次 标签: 实际占有 无过错购房人 委托租赁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一终字第118号
【裁判要旨】购买酒店式公寓后委托租赁应视为实际占有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对于无过错购房人的保护,并非以购房用途系自住为条件。作为签订了合法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的购房人,将所购房屋出租,并在支付装修费用后将收房、装修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应视为实际占有房屋。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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