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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

更新时间:2019-07-05   浏览次数:2027 次 标签: 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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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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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一、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二、雇员从事的是执行雇主委托事务的职务行为:当雇员的行为在外观表现上与其职务行为相符,且雇员的行为是雇主命令指示的行为,或者未得到雇主的指示但雇主所办事项确实是为雇主服务或为雇主谋利益时,该行为便为执行职务行为。

    1.时间和地点:原则上雇员的行为如果是在雇主规定的工作活动期间、工作地点内发生,便可看作职务行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利益归属;

    3.与雇主的工作具有牵连关系。

    三、雇员在侵权行为中自己遭受损害或者致人损害。

   【提示】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雇主驾车送雇员回家,本身并无法定的义务,但其既然选择了送雇员回家,则应履行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参考案例】

   《王志有诉北京双卉新华园艺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刘定华诉张翠兰健康权、身终权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雇主责任类型 回目录

    从事雇佣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两个方面责任。

    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1.雇主(无过错)替代责任: 

    A.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2.重大过错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A.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提示】《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提示】《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权(非连带关系): 

    A.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B.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发包人、分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职务工伤、安全生产事故工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B.选任过失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 

    C.连带责任:发包人、分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排除范围 回目录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雇主责任规定: 

    1.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B.雇员仅负同等、次要、无责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遭受其雇员侵害的,可追究该雇员和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如因其雇员的侵权行为受损时,可追究其雇员和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当无法追究到雇员责任时,则可直接要求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他合伙人内部的具体赔偿数额则可根据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录(债务承担比例无约定时)进行确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遭受其雇员侵害时的处理》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2集(总第42集)第175页]。

问题解答 回目录

    问1:盲人雇员辞职后仍住在原单位安排的宿舍,摔伤致死如何赔偿?

    答:

    ①雇员辞职后,仍居住在单位为员工安排的宿舍里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②因个体工商户经营产生的债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③个体工商户雇员受伤害案件,应当以是否实际经营该个体工商户字号,是否从中获益来确定业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虽系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但其将个体工商户转让给他人后便不再经营,也未从中获益,虽未依法办理转让经营手续,但该行为与受害人致损并无因果关系的,名义业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唐俊峰等诉盛苏青等雇员受害赔偿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问2:分包合同无效情况下,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害,各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因被告山东高速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对装卸标志牌这一工作约定不明,且被告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接受分包的雇主潘孝光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又因装卸 的标志牌归被告山东高速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虽然受害人是在为被告潘孝光提供帮工过程中受伤,但装卸标志牌这一工作的实际受益人应为被告山东高速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所以,被告山东高速建设材料有限公司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秀英、张秀丰、于啸、于菁诉潘孝光、山东高速建设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张X诉刘X、X商贸有限公司、许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机动车驾驶员这一职业属高度危险职业,其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对其本人以及不特定的行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强化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意识对于保障其个人及他人人身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认定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将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包括驾驶员自身的安全,也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及时的、更大范围的维护。

·白美丽等诉李庆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货物运输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朱某某等诉陆建忠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示】驾校的教练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驾校的教练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应由驾校和教练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亚仙诉李骏、龙腾货代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问题提示】肇事方在上下班途中骑车致人受伤,其行为可否由其所工作的单位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要点提示】当事人一方在上下班途中骑车致另一方当事人受伤,诉讼中肇事方称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应该由其所工作的单位承担雇主替代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职工于上下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并不能由其工作单位来承担替代责任。

·陈敬国、张桂珍诉中国水泥厂、朱珏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主要依据何种标准?

要点提示】“职务行为”是法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决定性因素。确定职务行为的标准,不仅取决于是否履行了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而且应当从职权标准、时空标准、名义标准、目的标准等方面综合加以考量确定。

·郝雅平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驾驶本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如何确定责任?

要点提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规定的执行职务中,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虽然也要由国家机关负责赔偿,但此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而不属于国家赔偿,受害人依据《民法通则》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赔偿请求。

  本案中,驾驶人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车辆管理工作,其驾驶本机关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应认为是执行职务致他人人身损害,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张云英等诉厦门悦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张建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问题提示】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当事人之间的“私了”协议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依法可撤销的事由,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共同侵权人之一通过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后的连带责任——以通过合法的协议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侵权人,无须再与其他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建发诉泉州市丰泽顺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张吉温诉胶南市隐珠镇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服务站人身损害赔偿案  

【要点提示】雇员在从事受雇作业过程中遭受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很难证明雇主存在过错。如果在雇佣关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很可能导致雇主不承担责任,不利于对雇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因此,雇员在雇佣关系中受到损害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应当对雇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杨梁建坤等诉长泰马洋漂流公司等其子在工间休息时下漂流公司改造过的河道游泳溺亡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规则】企业对未成年人职工的监管义务——企业对已招用的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尽到监管义务,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立功诉刘振举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定作人与承揽人应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定作人提供的工作现场用电管理混乱,与其他原因共同导致承揽人的雇工触电身亡,定作人与承揽人应负不真正连带侵权赔偿责任。雇主也即承揽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定作人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马良生故意伤害案——雇主是否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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