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荣阳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670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219号
文章摘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论此类人员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也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是否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荣阳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670号(2013年11月6日);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219号(2014年3月19日)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论此类人员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也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是否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荣阳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670号(2013年11月6日);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219号(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