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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562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4294 次 标签: 劳动关系 债权 留置权 返还原物

文章摘要: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能否适用留置权
【裁判要点】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562号(2014年8月6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2014年11月17日)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