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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2001年8月17日[2001]民四他字第5号)
【摘要】船舶留置权是设定于船舶之上的法定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未履行合同时,修船人基于修船合同为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实现,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该船舶是否为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所有。但修船人不得基于连带责任保证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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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留置权?2.什么是留置物?3.什么是留置权成立要件?4.什么是留置权效力?5.什么是留置权实现?6.什么是留置权消灭? 7.什么是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竞合?
【民法典标签】D41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D447【留置权的定义】|D448【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D449【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D450【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D451【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D45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D453【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D454【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D455【留置权的实现】|D456【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D457【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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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留置权

摘要1:概念    公安机关的留置权是指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处置方法。留置权目的    1.为了检查有关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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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物上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

摘要1:【提示】双双方当事人在建筑物上约定的留置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归定,应认定为有效。由于本案所涉及的留置权系意定而非法定,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效力。该留置权的约定是建设方与施工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的归定。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可见,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尽管不倡导当事人在不动产上约定留置权,但对该行为并不反对与禁止,这正是民法中当事人意志自由原则的表现,故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建筑物上约定的留置权为有效才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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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高正服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豪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523号
【提示】商事留置权不受债权与留置财产应为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裁判要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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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
【提示】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
【裁判要旨】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使用的根据、物品等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行使留置权。《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架构,留置权的行使要件之一应为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之一,规定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民法体系中,其调整对象应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担保关系,排除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对担保法的运用。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其平等性表现在债权人可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抗债务人,督促其履行债务,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而劳动关系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与一般的民事关系相比,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管理关系而对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否则将导致劳动管理秩序的紊乱。我国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设置了倾斜性保护条款,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劳动债权,如再使用私力救济方式保护劳动债权,不仅影响劳动生产和管理秩序,还将造成债权债务保护的不公平性。另外,由于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不仅优于一般债权人,还优先于享有抵押权、质押权人的其他债权人,而劳资纠纷产生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质上系经济组织的内部纠纷,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经营风险的角度而言,也不应通过行使留置权而优先于外部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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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通中商终字第00432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通中商终字第00432号
【提示】留置权的成立基础是合法占有。
【裁判要旨】债权人因履行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若留置行为与其履行合同的义务相违背则不构成合法占有,亦不得行使留置权
【裁判摘要】鼎安公司对案涉一车钢结构无权行使留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的成立应符合三项基本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本案中,鼎安公司留置案涉一车钢结构的基本要件未能具备。一方面,鼎安公司对秋贝公司的债权未届清偿期。2013年7月15日的欠条中未约定给付时间,双方亦未就运输费给付时间达成合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鼎安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13年9月22日前已要求秋贝公司履行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另一方面,鼎安公司占有案涉一车钢结构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不属于合法占有。鼎安公司应按运输合同约定将案涉一车钢结构运至目的地或第三人,但鼎安公司却将案涉一车钢结构予以占有,此与其承担的将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目的地或第三人处的义务相违背。综上,上诉人鼎安公司对案涉一车钢结构无权行使留置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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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斯菲德钢铁有限公司(EarlsfieldSteelsLimited)与招商局国际冷链(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财产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涉外终字第97号
【提示】行使留置权不应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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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再提字第001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再提字第0010号
【提示】对可分物行使留置权的的,应当于债权金额相对应。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迈淳公司与倍雅公司之间存在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惯例,故迈淳公司无权以案涉合同项下的加工费未付而留置倍雅公司的货物。但是2010年4月6日,倍雅公司向迈淳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确认结欠NB1008、NB1009合同项下货款,之后的生效判决也认定倍雅公司共欠迈淳公司前期加工费102464.13元。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迈淳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但因本案所涉留置财产罐头属于可分物,故迈淳公司留置财产的价值应以倍雅公司未支付的之前加工合同加工费102464.13元为限。本案中,迈淳公司留置了倍雅公司案涉合同项下全部的加工罐头,因此,对于超出102464.13元价值的罐头,迈淳公司无权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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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64号

摘要1:——违约金约定偏高的,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64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立案侦查,不影响该公司因签订并履行合同民事责任承担。
【裁判规则】约定违约金偏高未调整,其后发现无调整必要情形,可不再调整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货款总价为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妥,但约定以30%比例计算违约金与占用该款可能发生的利息和罚息损失相较略显偏高,原审判决未予调整欠妥。但判决生效后4年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该债务本金发生的孳息较大,再审法院对双方利益衡量后可不再调整违约金。
【裁判意见1】担保人不能以其与借款人的内部约定对抗担保权人——担保人不能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作为约束担保权人的条件,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裁判意见2】债权人有权依合同约定放弃留置权选择行使抵押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对债务人货物行使留置权,也可对第三人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对此约定明知或应知的,债权人放弃留置货物,而选择行使抵押担保权,担保人关于债权人放弃留置货物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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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留置权、抵押权、动产质权并存时,实现权利的顺序是什么?

摘要1:【摘要】留置权、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质权。

摘要2:【参考】69.【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和抵押权均完成公示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不再适用。

法院查封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摘要1:【要旨】查封的效力在于禁止债务人对已查封的不动产予以处分,债务人丧失了处分权,但仍有所有权。经执行法院许可,债务人可为必要的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规定:“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本案被执行人在使用被查封的车辆致该车辆发生损失后,应就该车辆的损失额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向修理厂支付修车的费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该车的变价款承担责任。依据《合同法》第264条关于“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修车厂作为修理该车的承揽人,对该车享有留置权,即对该车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受偿。
【提示】法院查封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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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纠纷

摘要1:【61、留置权纠纷】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授权的权利。2.留置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留置权的成立、内容、变更、实现等引发的民事纠纷。

摘要2:无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562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

摘要1:——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能否适用留置权
【裁判要点】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562号(2014年8月6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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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562号;(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

摘要1:——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
【裁判要旨】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用人单位供劳动者使用的工具、物品等,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上述动产行使留置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一审:(2014)崇民初字第0562号;二审:(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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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质押权和留置权是否消灭?

摘要1:【要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质权、留置权不消灭,质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权行使质权、留置权,质押人、被留置人不能依据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质押人、被留置人不能要求返还质押物和留置物(备注:已被修改)。

摘要2:【注解1】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留置权不消灭,留置权人仍然有权行使留置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解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第3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1)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抵押权的规定——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或者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有权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2)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留置权的规定——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动产质权和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不消灭,质权人仍然有权行使质权。
【注释1】留置权人以留置债务人财产这一行为表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留置权不因主债权诉讼时效而不受法院保护(即留置期间的主债权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问题)。
【注释2】质权区分为:(1)以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应类推适用抵押权规定;(2)动产质权和以交付权利凭证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应类推适用留置权规定。

【笔记】留置权行使对象留置物是否仅限于债务人本人所有的财产?对第三人所有财产能否行使留置权

摘要1:【要旨】 留置权分为债权性质的留置权和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即合同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合同留置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物权留置权要求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所有的动产。

摘要2:【注解】《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论是非企业之间还是企业之间留置第三人财产都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得留置第三人财产,即:(1)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有权留置第三人财产;(2)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权留置第三人财产。

 共74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