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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房东责任

更新时间:2019-07-05   浏览次数:13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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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房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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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

属于“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的农村建房 回目录

    1.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关于定作人相应赔偿责任的规定:

    A.农村建房房主与承建方之间一般属于承揽法律关系;

    B.房主仅对在建房活动中因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而造成第三人损害所承担的与定作人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不适用《建筑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二款关于发包人、分包人连带赔偿责任规定。

不属于“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的农村建房 回目录

    1.应当适用《建筑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关于发包人、分包人连带赔偿责任规定;

    2.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关于定作人相应赔偿责任的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农村建房中受伤,房主承担过错相应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 回目录

    ①作为生活消费的民房建筑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

    ④《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7月2日宣布失效,以农村个体工匠无相关资质判决与房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③房主交予承建的是两层及以下的房屋:

    A.房主与建房人之间为承揽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关于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错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B.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关于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责任的规定。 

参考案例 回目录

   《马洪军诉屈云明等雇员受害赔偿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韦邦诉韦明忠等雇员受害赔偿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陈跃生诉朱开国、刘跃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安全生产法》

    [备注:适用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第1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86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建筑法》

    [备注:明确规定低层民用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22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29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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