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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董事长同一,不必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不能仅以公司及其大股东董事长同一,便认定两公司人格合一,进而将公司董事会行为认定为股东滥用职权行为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5349 次 标签: 合作开发 合同效力 滥用股东权利 董事长同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不能仅以公司及其大股东董事长同一,便认定两公司人格合一,进而将公司董事会行为认定为股东滥用职权行为,在公司与股东人格独立,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下,此类“董事长同一”并不自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原理中人格混同之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3号《大股东的正当决策权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与抉择》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