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1-25 浏览次数:3756 次 标签: 跨境结算 指定收款人 实际收款人 基础交易 银行结算合同 收款人名称 银行结算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跨境结算行为仅构成基础交易的条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础交易债务人的行为,结算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客观、必然的联系,结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1953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四终字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