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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四终字第33号

更新时间:2017-01-25   浏览次数:4176 次 标签: 阴阳合同 股权转让 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四终字第33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串通签订用于报批的协议,目的是规避必要的较为严格的行政审批要求,属于双方恶意串通,认定该协议无效——当事人就股权转让签订了两份协议,其中一份用于实际履行,另一份仅用于向审批机关报批。一方要求确认用于报批的协议无效。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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